※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 扶手。 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