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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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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62 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
    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修正為「拆除作
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可納入拆除中及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兩種情
形,以資周延。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