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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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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5 條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
以防止勞工墜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增列「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行經該處墜落,例如營造
工地之筏基坑、管道間等開口。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