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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
以防止勞工墜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增列「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行經該處墜落,例如營造
工地之筏基坑、管道間等開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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