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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7 條
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
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
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
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方或下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文字修正,刪除贅字「應」、「予以」;「俾便」修正為「以利」;「,並有效的」
修正為「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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