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 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