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 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 行。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以 資周延。
因營造工程工作場所開工前,尚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依營建法規無需設置專 任工程人員之事業單位,尚無該等人員,惟營造工程通常指派工地主任為工作場所負 責人,其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專業人員,爰增列雇主可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實 施危害調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