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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7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
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
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
源等必要裝置。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