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 體荷重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連接螺栓、連接桿或斜撐等,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 三、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為防止土石崩塌,應設有襯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