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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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6-1 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
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
有效之控制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略以:雇主對危害性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
    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爰增列本條文之規定
    ,對控制設備之選擇,應依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其風
    險等級,再依風險分級進一步選擇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
    氣裝置等控制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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