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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對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破布、紙屑等,為防止勞工遭受危害,應收
存於不浸透性容器,並加栓、蓋等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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