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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7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
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
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
從事監視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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