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
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搶救組織屬事業單位內因應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物質漏洩之臨時編組,各種搶救工作也
屬非常態性,為確保有關人員具相關知能,使搶救組織發揮功能,爰針對急救、避難
知識等訓練,新增應每年實施,並將相關執行紀錄保存三年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