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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
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
    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定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害作業主管之規定一致,酌
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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