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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
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
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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