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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壓延、熔接、熔斷、加熱、熱
    鉚接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軋碎之室內作
    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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