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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鉛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
    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
    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
    、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
    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四、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修理、解體
    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
    斷、切斷、加工之作業。
五、電線、電纜製造過程中,從事鉛之熔融、被覆、剝除或被覆電線、電
    纜予以加硫處理、加工之作業。
六、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從事注鉛之作業。
七、鉛化合物、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
    研磨、混合、冷卻、攪拌、篩選、煆燒、烘燒、乾燥、搬運倒入容器
    或取出之作業。
八、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
九、橡膠、合成樹脂之製品、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釉藥、農藥、
    玻璃、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注、研磨、
    軋碎、混合、篩選、被覆、剝除或加工之作業。
十、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
十一、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十二、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
十三、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退火或該淬火、退火金屬之砂浴作
      業。
十四、含鉛設備、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壓延、熔接、熔
      斷、切斷、加熱、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十五、含鉛、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十六、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從事粉狀鉛、鉛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業
      。
十七、機器印刷作業中,鉛字之檢字、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十八、從事前述各款清掃之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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