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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
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
    。
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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