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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28 條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
積鉛塵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或設置導管之開口部,應接近鉛塵發生源
,務使污染空氣有效換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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