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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
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
功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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