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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
    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刷衣服用毛刷。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
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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