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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等洗手、漱口
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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