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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
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
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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