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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作業開始前確認四烷基鉛桶或其他容器之狀況,對有漏洩四烷基
    鉛或加鉛汽油之虞或被四烷基鉛污染之容器,應予整補或採取其他必
    要措施。置放四烷基鉛桶之場所如已被四烷基鉛污染者,應以氧化劑
    清洗乾淨。
二、雇主應供給前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
    透性防護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對於前款
    以外之作業勞工應供給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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