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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有關勞工進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之場所或
儲存裝有四烷基鉛之儲槽、桶等之場所,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顯明易
見之處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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