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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對進出各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
登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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