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全文 29 條,依第 29 條規定:除第 5
條、第 6  條第 2~4 項、第 13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及第 2  條附表一、第 16 條附表九、附表十、第 17、18、20、21 條
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9 條
本規則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十六條附表九、附表十、第
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考量醫療機構因應新增鎳、汞及其化合物作業類別之檢查項目,其檢驗品質、能量等
相關建置作業所需時間,爰另規範施行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配合本法施行日期同步施行。
三、考量勞工保險局及事業單位因應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
    高(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為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等,其辦理職
    業病健康檢查補助與實施檢查等相關作業所需時間,爰另規範施行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考量勞工保險局與事業單位因應新增四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其辦理職業病健康
檢查補助與實施檢查等相關作業、在職教育訓練與網路學習資源開發及特殊健康檢查
備查管理系統等配套措施所需時間,爰增訂其緩衝期限。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事業單位、訓練機構及行政機關配合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
    、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四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附表九編
    號十六、二十四、三十與三十一之修正,需有相關配套與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
    施行時間,以資因應,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勞工健
    康服務,依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及考量行政機關配合第十六條附表十
    之修正,需有明確施行時間,爰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基於第五條新增有關符合資格人員之醫院、診所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
    機構,涉及現行相關單位或人員之調整及配套措施,且事業單位委託第五條機構
    ,指派符合資格之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涉其契約之變更;另訓練機構配合第
    七條附表五課程之修正,需有行政作業時間處理相關配套措施,及第八條第三項
    為配合第五條予以新增,爰規定至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定明本規則施行日期及緩衝期間:
(一)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係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授權子法之緩衝日期,爰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考量新增特殊體格(健康)檢查類別與項目,涉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之驗證
      作業與指定、勞工保險局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補助預算編列及擴增特殊健
      康檢查通報管理系統等,需有行政作業時間處理相關配套措施,且事業單位因
      應新增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亦需時間調整相關管理事宜,爰第二條附表一
      、第十六條附表九、附表十、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