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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除在使用上有必要之部分外,不得有凸出、銳角或齒
輪之露出等危險部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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