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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20 條
機器人於設置後,應確認該機器人之動作與關連機器間之運動狀況及阻擋
裝置之機能,無異常後始得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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