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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35 條
雇主對儲存機器人作業程式之磁帶、磁片、磁碟、光碟或穿孔帶等及其容
器應標示該程式之內容,以防止選用錯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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