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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面盤具有下列機能者,其開關之位置及使用狀態等應明確標示:
 (一) 電源之開、關。
 (二) 油壓或氣壓之開、關。
 (三) 起動、停止。
 (四) 自動、手動、教導或確認等動作狀態之變換。
 (五) 操作機動作速度之設定。
 (六) 操作機之動作。
 (七) 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
二、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應為易操作之構造,且應設在易操作之位置,
    並應設置紅色標示。
三、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其四周不得設置可能發生錯誤操作之其他開關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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