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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04 條
供應 (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 高壓氣體予高
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 之高壓氣體供應事
業單位 (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單位」。) ,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
全狀況之紀錄簿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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