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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17 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
規定之限制。
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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