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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21 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 (不含次條規定者。) ,其設置應
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其可流
    通高壓氣體之配管者,且應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高壓氣體設
    備之規定。
二、容器未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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