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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84 條
距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消費設備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 (該設備內所使
用者除外。) ,且不得放置危險性物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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