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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
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 (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
斤狀態時之容積。) 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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