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11 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
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