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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35 條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
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第二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