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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規則所稱供應設備如左:
一、第一種供應設備:在供應事業場所以灌氣容器或殘氣容器 (含儲存設
    備及導管之輸送)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各該設備。
二、第二種供應設備:前款以外之從事供應液化石油氣時之各該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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