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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40 條
製造、供應及消費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應對所設置之高壓氣體設備及其
管線,實施定期安全維護、保養及檢點,並對有發生腐蝕、劣化、缺損、
破裂等有礙安全部分,採取必要補修、汰換或其他改善措施,以確保高壓
氣體設施之安全運作。
前項安全維護、保養、檢點、補修或汰換等措施,應於高壓氣體製造安全
主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或其他
專業技術主管之督導下實施。
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應置備紀錄,並留存三年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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