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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32 條
冷凍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不得設
置於堆積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 (以下簡稱危險性物質。) 或
煙火場所之附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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