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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37-2 條
液化毒性氣體儲槽,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前條所定防液堤外側應維持之距離
:
一、毒性氣體中之可燃性氣體:
(一)當 5≦X<1000,

            4
       L=——(X-5)+6
           995

(二)當 X≧1000,L=10
      X:儲存能力(公噸)
      L:距離(公尺)
二、前款以外之毒性氣體:
(一)當 5≦X<1000,

            4
       L=——(X-5)+4
           995

(二)當 X≧1000, L=8
      X:儲存能力(公噸)
      L:距離(公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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