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42 條
冷媒設備 (冷凍設備中,冷媒氣體可流通之部分;以下均同。) 應經以最
高使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以最高使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
實施之耐壓試驗或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