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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43 條
高壓氣體設備 (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
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
等以上強度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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