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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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0 條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但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之衝剪機械,
    使用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滑塊等閉合動作中,當手離開操作部,有達
    到危險界限之虞時,具有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三、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在手指自離開該安全裝置之操作部時至該手抵達
    危險界限前,具有該滑塊等可達下死點之構造。
四、以雙手操控作動滑塊等之操作部,具有其左右手之動作時間差非在零
    點五秒以內,滑塊等無法動作之構造。
五、具有雙手未離開一行程操作部時,備有無法再起動操作之構造。
六、其一按鈕之外側與其他按鈕之外側,至少距離三百毫米以上。但按鈕
    設有護蓋、擋板或障礙物等,具有防止以單手及人體其他部位操作之
    同等安全性能者,其距離得酌減之。
七、按鈕採用按鈕盒安裝者,該按鈕不得凸出按鈕盒表面。
八、按鈕內建於衝剪機械本體者,該按鈕不得凸出衝剪機械表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刪除括號,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 one-stroke onestop mechanism ),屬於安全所必要機構
    之一,因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已包括一行程一停止機構之功能,爰予簡化文字
    。
六、第三款僅需規範手指,無論其對象是否為「勞工」之手,均在所不問,爰刪除贅
    字「勞工」。
七、增列第六款但書規定,以資周延。例如小型衝剪機械等因尺寸限制或空間配置之
    設計考量,其按鈕等之間距得以具有防止單手及人體其他部位操作之同等安全性
    能,予以酌減之。
八、增列第八款,按鈕內建於衝剪機械主體者,不得凸出表面,以避免誤起動。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將「動作」修正為「閉合動作」,「按鈕等」修正為「操作
    部」。
二、第四款所定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具雙手動作時間之同時性,所稱「同時性」,
    指兩手作動操作部之時間差在零點五秒以內,以供實際執行之量化依據,並與歐
    盟、日本等一致,接軌國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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