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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06 條
使用電力驅動之攜帶用研磨機、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電氣回路部分之螺絲,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二、充電部分與非充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具有國家標準
    CNS 3265「手提電磨機」規定之絕緣性能。
三、接地構造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65 「手提電磨機」之接地
    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手提用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研磨機」;「電路」修正為「電氣回路」;
    「帶電」修正為「充電」,以統一名詞用語。
三、「應在防止鬆脫之措施」修正為「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以統一相關條文用語
    。
四、第三款「可以接地」修正為「可供接地」。
五、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六、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國家標準」。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一、國家標準 CNS3265  第六節已針對各類電器絕緣之接地構造明定規範,採第一類
    絕緣者明定其接地構造,如採第二類絕緣設計者,則禁止設置接地裝置,爰配合
    修正第三款規定,其接地構造之設置,統一依 CNS3265  規定辦理。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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