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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 條
感應式安全裝置,應為光電式安全裝置、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
置、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具有同等感應性能以上之安全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其他條文之體例,刪除贅字「第十三條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增列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PSDI(Presence Sensing Device 
Initiation)、雷射(laser )感應式安全裝置,以因應新科技產品之研發,並配合
事實需要,接軌國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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