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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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5 條
手推刨床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
六、有效刨削寬度。
七、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標示適用之手推刨床之有效刨削寬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移列。
三、規範手推刨床之標示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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