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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9 條
研磨輪,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結合劑之種類。
三、最高使用周速度,並得加註旋轉速率。
四、製造號碼或製造批號。
前項標示,於直徑未滿七十五毫米之研磨輪,得在最小包裝單位上加以標
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六款第五目移列。
三、規範研磨輪之標示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一、為使查獲不符合安全標準之研磨輪時,得以溯源追蹤或召回銷毀,爰增列第一項
    第四款明定研磨輪製造號碼或批號之標示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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