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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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2-3 條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具有身體之一部將光線遮斷時能檢
出,並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衝剪機械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盤之水平面須距離地面七百五十毫米以上。但台盤面至投光器及受
    光器下端間設有安全圍柵者,不在此限。
二、台盤深度須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衝程在六百毫米以下。但衝剪機械已設安全圍柵等,且投光器及受光
    器之防護高度在六百毫米下以者,不在此限。
四、曲軸衝床之過定點停止監視裝置之停止點設定,須在十五度以內。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應具不易拆卸或
變更安裝位置之構造。
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能防止滑塊等意外動作,且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構造,須使用鑰匙選擇其危險防
    止之機能。
二、使滑塊等作動前,須具起動準備必要操作之構造。
三、在三十秒內未完成滑塊等作動者,須具重新執行前款所定起動之準備
    作業之構造。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準用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但第八
條所定光電式安全裝置安全距離之追加距離之值,縮減如下表:
┌─────────┬────────────────────┐
│連續遮光幅:毫米  │追加距離  C:毫米                       │
├─────────┼────────────────────┤
│14  以下          │0                                       │
├─────────┼────────────────────┤
│超過 14,20 以下  │80                                      │
├─────────┼────────────────────┤
│超過 20,30 以下  │130                                     │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PSDI(Presence Sensing Device 
    Initiation)之問世,為近三十年來國際衝剪機械安全嶄新設計與製造技術之重
    要研發成果,其主要目的係為解決重複性作業所生疲勞,防止手經常按壓按鈕而
    造成肌腱炎,因身體之一部將光線遮斷時能檢出而停止滑塊等動作,惟當身體離
    開危險界限時,不須操作按鈕即能恢復衝剪機械運轉,可達安全性與生產性兼顧
    之需求,受到國際重視。
三、因並非基於操作者意思即能恢復衝剪機械運轉之方式,固能提高效率,解決重複
    性作業所生疲勞,惟安全規範應更加嚴謹,爰配合增訂相關安全構造性能事項,
    以資妥適,並接軌國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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