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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3 條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
    上。
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
    ,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
    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酌作文字修正,將皮革等材料修正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以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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